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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吊车起重臂下被受力弹动的钢丝绳击中坠落
2024-09-22 13:18

  2024年2月19日凌晨3时许,龙华区观澜街道某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XXX万元。

  2024年2月18日,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广东某商贸公司尽快清理事发位置的支撑梁碎块等废料,广东某商贸公司安排熊某某处理。当日,熊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到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余某飞,双方口头达成约定后,余某飞驾驶吊车与余某伟前往涉事工程工地进行吊运作业;19日凌晨3时许,余某飞移动吊车至事发位置,并将配重块从平板车上吊运至吊车中部,余某伟爬上配重块松开绑住配重块的钢丝绳,余某飞在余某伟未离开配重块的情况下操作吊车拉动钢丝绳上升,钢丝绳上升过程中勾住配重块顶部连接杆受力弹动,击中余某伟使其从配重块顶部跌落受伤。

  1. 余某伟违反吊装技术规范,在吊车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被受力弹动的钢丝绳击中坠落。

  2. 余某飞未等余某伟离开配重块即拉动钢丝绳上升,钢丝绳上升过程中勾住配重块顶部连接杆,受力弹动击中余某伟致其坠落。

  1. 余某伟(吊装工人)在吊车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被受力弹动的钢丝绳击中坠落。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8项的要求,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 余某飞(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吊车司机、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施工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在吊臂下有人时进行吊运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熊某某(广东某商贸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组织夜间作业且未及时上报;未核验入场作业人员资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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